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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乃菲教法一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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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序言三伊斯兰教是法治的宗教,它有一套完善的教法体系。教法的作用是对穆斯林的权利和义务给予界定,无论是信仰和功修,或者是交往和生活习惯,如信仰、功修、婚姻、商业、农业、畜牧业和饮食等,都有详细而又明确的条文规定。伊斯兰的立法基础是四项:1、《古兰经》,2、《圣训》,3、公决,4、类比。这四项基础中,《古兰经》是最根本的原则。因为伊斯兰教法是真主的法,立法者是真主,真主把《古兰经》这部法源,在二十三年的时间内启示给使者,是伊斯兰教立法的第一依据。使者在学习、传授、实践《古兰经》的过程中的佳言懿行就是《圣训》,后人把它收集成册。著名的有六大部圣训集,它们是《古兰经》的详细注释,故称为立法的第二依据。使者(祈主福安之)在世时,有关教法案例都向使者咨询。使者归真后,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遇到特殊的新的教法案例时,他们就从《古兰经》和《圣训》中寻找依据,而后作出决定;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查找不到明文的依据的,就通过协商和判断作出决定,或由此例推出彼例。这就是公议和类比两大立法依据的雏形。据法学史记载:伊斯兰历第一世纪已经结束了,伊斯兰国家除了《古兰经》和《圣训》外,还没有完善、系统的法律。圣门弟子、再传弟子,以及其后的学者中的教法解答者,遇到了明文所示,就遵行之;无明文规定的就依集体或个人的见解而作出判定。之后这些判定所得出了结论,凡与经训原则一致的,都被大家所接受,并作为教法规定。当伊斯兰的版图扩大,并迅速传播、发展到周边的和更远的的地区时,令人们所担忧的是:由于地区的差异,教法规定也会出现差异和混乱。这种形势推动了两大事件的出现:一、收集、考证《圣训》,并把《圣训》记录成册,如上述所提到的六大部圣训集;二、法学家们把自己演绎教法时的所依据的教法原理和演绎成果整理成册,这些法学家中著名的有‘伊玛目’艾布·哈尼法,沙非尔,马利克,艾哈麦德·罕百里,以及宰德·本·阿里,加法尔·萨底格等等。从那个时代开始,法学家们就以《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为依据,尽力演绎教法,并一直沿用到了今天。当前,我国部分穆斯林在遵守教法方面已进入误区,认为教法观点上的非原则性差异是教派之间的分歧。其实四大教法学派统属逊尼派系,四家的非原则性差异,只是少部分教法案例方面的枝节问题。任何人站一个教法论点批评另一个教法论点都是错误的,应该是相互尊重各行其是。因为四家教法论点的根据同出一源,都是来自《古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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